11月2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条例》抓住更好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核心,在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就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进行了创新性、突破性的制度设计,还针对成果转化中的痛点、难点,作出补充细化,为科技成果转化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快北京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此外,《条例》细化了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的权利,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比例,将上位法规定的不低于50%的比例提高到了70%。《条例》还对“净收入”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